第03:法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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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02月17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  下一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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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务员私订合同公司是否担责?
  【检察官提示】

  《合同法》规定: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,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该代理行为有效”,这就是法律规定的“表见代理”制度。

  “表见代理”的产生往往是基于被代理人的以下过错而导致:1.因公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、信函保管、适用不慎,被行为人借用、盗用,致使相对人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;2.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未作限制或者授权不明,难以让相对人辨识;3.在终止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,没有或者未及时通知相对人,致使其认为代理人仍具有代理权。

  正是因为“表见代理”大多与被代理人的过错相关,且相对人属于善意,因此法律规定: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,其应当向相对人履行合同的义务,被代理人蒙受的损失只能向行为人追偿。因此,制造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,向钢铁厂承担付款的合同责任。

  本案,制造公司的教训警示企业:要严格加强对公章、合同的保管和使用,慎重履行授权和委托授权,明确委托权限,特别是解除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后,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务单位和人员。

  通讯员  康卉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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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东城报法治03业务员私订合同公司是否担责? 2012-02-17 2 2012年02月17日 星期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