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某是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的业务员,负责与某钢铁厂的业务往来。当初,李某与钢铁厂所订的合同都要加盖制造公司的印章。后来,为图方便,李某以制造公司的名义与钢铁厂订立合同时不再加盖公司的印章,但制造公司对所签订的合同均予认可,只要收到货后即按约向钢铁厂付款。
后来,李某因违纪被公司辞退。不久,钢铁厂派人上门,称制造公司未按约支付一合同货款,要求即时付清,制造公司以未收到此项款的钢材一口回绝。经查,制造公司发现合同系李某被辞退后以公司的名义与钢铁厂所订立,合同中未加盖制造公司的印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