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某因琐事与宁某发生纠纷,致宁某倒地受伤,后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,2016年5月31日,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宁某各项损失57万余元。宁某不服提出上诉。同年11月24日,二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宁某70余万元。
案件一审期间,王某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应诉,且对一审民事判决未提出上诉。
案件二审期间,王某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。二审宣判后,因王某未履行赔偿义务,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,区法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。法院随后依法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、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,但王某未到庭谈话,并逃避执行。
据区法院陈利梅执行团队的法官助理崔霖介绍,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,王某虽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,但在宣判后半个月,便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并委托中介公司把每月4500元的租金收益汇入其子银行账户。在二审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,王某继续委托其子收取房租,逃避执行,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任何赔偿义务,给申请人的生活和后续治疗造成严重损害。
法院审理后认定,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其将承租的房屋出租并委托其子代收租金,至二审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出租,属于转移财产的行为。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最终,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。
庭后,区法院执行三庭副庭长赵德江说:“近年来,我院以拒执罪惩处了多名被执行人,此次宣判的案件也是我们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努力成果。追究拒执罪本身不是我们的目的,让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能以此为戒,尊重生效判决、诚信履行义务,避免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才是我们的追求。”